風險原則上從交付起轉移,雙方可以另行約定。1、如果買賣在途貨物的,風險從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也可以另行約定。2、但是出賣人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風險由出賣人承擔。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