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指示交付風險轉移應該要在何時?

一、貨物指示交付風險轉移應該要在何時?

貨物指示交付風險轉移應該要在何時?

1.所有權屬於物權,合同簽訂時合同即生效,但是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因爲物權的變動,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動產應交付。而交付的種類中有一種爲指示交付,即所有權人指示第三方交付的行爲。所有要在通知了第三方後指示交付完成,此時所有權才轉移。

2.通知第三人後風險發生了轉移。

3.倉單作爲一種物權憑證,交付倉單可視爲轉移所有權。

二、貨物風險轉移的條件是什麼

貨物風險移轉的基本條件是貨物的交付。值得注意和具有研究價值的是貨物風險轉移基本條件之上的貨物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問題。

(一)貨物的特定化條件。

賣方交付貨物的前提條件之一,是將貨物特定化。所謂貨物特定化就是把處於可交貨狀態的貨物無條件地劃撥於合同項下的行爲。雖然貨物特定化是貨物所有權轉移的前提,但在貨物風險轉移的問題上同樣具有重要意義。同一賣方把交付給不同買方的貨物存放於一起發生貨物部分毀損或滅失,而這些不同的買方都是逾期未領受貨物,在這種情況下,就涉及不同買方的風險責任承擔的劃分問題。應當認爲,貨物特定化也應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在賣方實際交付貨物的情況下,貨物實際上已是特定化。但在貨物未實際交付給買方或承運人的情況下,貨物未特定化,就不發生風險的轉移。如賣方將貨物存放於倉庫由買方提貨,按通常的認爲,貨物的風險自約定的買方提貨時間來決定風險轉移的時間。如果在約定的提貨時間後,賣方倉庫的貨物發生部分毀損或滅失,那麼,到底是賣方自己的貨物還是交付給買方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到底由誰來承擔貨物毀損或滅失的風險,這就涉及到貨物特定化問題。貨物特定化不僅有利於防止賣方將自己毀損、滅失的貨物稱作交付給買方的貨物而進行的欺詐,而且,有利於促使買方注意風險的轉移,適時履行合同。貨物特定化是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這就要求賣方在貨物交付時間到來以前,將貨物的數量、存放地點等書面通知買方,並在準備交付的貨物上打上標誌如買方的單位名稱等,將貨物特定化,即將貨物劃撥到合同項下。特定化的貨物的風險在貨物交付時間時就轉移給買方。

(二)貨物的品質擔保條件。

如果貨物的品質不符合合同要求,貨物的風險是否發生轉移。我國《合同法》第148條規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目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這條規定的含義,應是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情況下,由出賣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前提條件是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綜合上面所說的,貨物是存在有交付風險的轉移,而且這種轉移一般要在第三方確認了貨品沒有任何缺失的情況之下才能進行辦理,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如果在沒有轉移之前而發生了意外,那麼就需要按合同的條款來支付違約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