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合同的審查是什麼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而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爲。民間借貸具有靈活、方便、利高、融資快等優點,而且借貸雙方較爲熟悉,信用程度較高。不過俗話說得好,親兄弟明算賬,民間借貸雙方還不都是熟人、親友,所以簽訂書面的、正式的借貸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而在簽訂合同時,審查合同是重中之重。

民間借貸合同的審查是什麼

民間借貸合同是指無放貸經營權限的市場主體之間,如自然人與自然人、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出借人出借自有的合法資金給借款人,借款人基於合法的目的使用這筆資金,所簽訂的權利義務相對應的合同。在我國《民法典》裏面,對民間借貸合同的專門規定主要是《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以及第六百八十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前條指明民間借貸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必須有交付行爲,後條是關於民間借貸合同利息的規定。

在本質上,民間借貸合同屬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別於金融機構作爲貸方的借款合同。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是實踐性、單務、無償、非要式合同;後者是諾成性、雙務、有償、要式合同。簡言之,民間借貸合同自出借人放款時生效,而非一諾即成。在民間借貸合同生效後,由於出借人已經放款,出借人只有權利而無義務,借款人只有義務而無權利,故民間借貸合同是單務、無償合同。由於民間借貸合同常具有互助性質,當事人之間一般都有足夠的信任關係,所以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民間借貸合同爲非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