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居間合同糾紛的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民間借貸居間合同糾紛的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民間借貸居間合同糾紛的責任認定標準是什麼?

居間合同的雙方如有一方違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約定,雙方協商處理。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裏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指的是有關房屋的權屬情況、面積、售價、質量等房屋重要資訊,而不能擴大理解爲所有的房屋資訊。而且應當注意居間人的賠償責任僅僅限於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兩種情況。如居間人爲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遭到破壞,或幫助賣方隱瞞賣方無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些情況下居間人應當賠償買方損失。

另外,居間人是否有義務覈實房屋的自然資訊,並向買房人報告呢。對於這一點,實踐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從而導致糾紛的發生。律師認爲,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居間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雖然居間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買賣雙方報告一些房屋資訊,但是這並不能免除買賣雙方對房屋資訊進行覈實的義務。如果買賣雙方對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對房屋的有關資訊認真核實,即便居間人不報告也不會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受損。

二、民間借貸居間合同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一)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從居間合同的定義來看,其具有有償、諾成、不要式合同的特徵。在此類型糾紛中,一般情況下,居間人是作爲原告參加訴訟,而被告通常是委託人。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法律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還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假使沒能促成合同成立的,也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所以在此類糾紛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並且作爲原告的居間人也容易舉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證據,在訴訟中,其舉證權利和義務是一致的;對於作爲被告的委託人,如要提出抗辯,同樣只要舉出合同是否訂立的證據就行,也合符“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二)因賠償而引起的居間合同糾紛

在這類居間合同糾紛中,往往是委託人作爲原告,居間人作爲被告參加訴訟。作爲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及理由也多半是以居間人提供的合同訂立的機會有誤,雖然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但該合同的履行卻造成委託人損失,例如介紹空車配載資訊,承運人將委託人的貨物運走後卻下落不明;房屋中介中,委託人在締結合同後並在履行義務中才發現對方根本無權處分房屋,而委託人爲此卻已經付出了一定的代價,等等。由於第三人有意或無間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往往下落不明,一去不返,在此情況下,作爲委託人往往只好找到居間人要求賠償,而作爲居間人的不願賠償或爲賠償標準無法形成一致意見,從而引起糾紛。

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在透過中介公司購買二手房時,一定會涉及如果違約後違約金的支付。違約金的存在是爲了避免違約人隨意的放棄合同,從而確保交易的正常進行,這正是體現了違約金的懲罰性作用。居間方作爲中間方,同時附有必須令委託方全面知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