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規定是怎樣的

對合同責任的規定是,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規定是,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合同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1、舉證責任不同

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義務內容不同

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係確定的,在侵權行爲中,不存在着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係決定的問題。

3、訴訟管轄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哪些侵權糾紛適用舉證責任倒置?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爲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爲的人就其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並不一樣,合同責任很大,程度上是由合同約定的,但在侵權責任中,相關的法律責任是國家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而且,合同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發生糾紛以後,在確定訴訟管轄法院時,參考依據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