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還沒去工作可以毀約嗎?

一、簽了合同還沒去工作可以毀約嗎?

簽了合同還沒去工作可以毀約嗎?

簽了合同當然不可以毀約,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在試用期內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按照你說的現在在試用期內的話,需要你以電話或者郵件等方式提前三天通知你的單位。

二、違約了之後怎麼辦?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違約後違約方要承擔違約的責任,如果違約是由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拒絕履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七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簽訂對雙方都是有法律效力的,如果不按照合同規定的方式進行,就要承擔責任,一般就是違約責任,如果存在根本違約,那麼行爲人一般需要進行賠償,如果可以繼續履行,就應當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