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生效有違約責任麼?

一般當事人在合同上面簽字蓋章之後,那麼合同就會成立,而多數情況下成立的同時其實合同也就會生效。不過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時候合同成立了其實可能並未生效,這時可能是因爲一方原因導致的。那另一方可以追究他的違約責任嗎?此時合同未生效有違約責任麼?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合同未生效有違約責任麼?

一、合同未生效有違約責任麼

沒有。

二、合同違約責任的種類

1、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責任;

2、預期違約責任:所謂預期違約責任,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後至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明確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當事人一方的自身行爲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將不能依約履行合同義務所應承擔的責任;

3、締約過失責任: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其過錯,致使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對方當事人受到信賴利益損失時過錯方應承擔的責任。

三、法定生效條件責任

尊重生效條件成就與否未定的效力狀態,履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批准和登記手續,是有法定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一方當事人爲自己的利益,不積極履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作爲義務,能作爲而不作爲,致使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未成就,其行爲違反了成立有法定生效條件合同當事人應遵守的義務,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此時合同應認定爲未生效,如果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客觀上已不具有成就的可能,合同終不能生效,對負有積極作爲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爲義務的行爲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

但若合同的法定生效條件在客觀上仍有成就的,另一方當事人也願意追求合同生效的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另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依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判決另一方當事人自己辦理有關手續,對方當事人對由此產生的費用和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負有積極作爲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作爲義務的行爲仍應按締約過失責任來處理,只是賠償範圍和承擔方式有所擴大和區別。

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也是不會生效的,自然也就不會存在違約責任一說。而《合同法》中對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雖然大部分合同在成立之後就會生效,但如果是實踐合同的話,則情況就不一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