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麼?

關於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哪些情況下醫療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

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

1、醫療行爲存在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2、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在計劃生育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

3、因醫療機構使用的藥品、醫用設備、醫療器械存在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4、因輸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5、其他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的行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由此可見,在醫療糾紛案件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往往在賠償金額上面,正確裁定醫療機構承擔的賠償金額是法院處理這類案件的重中之重。關於醫療糾紛賠償標準,也有相關法律規定。每一種賠償項目都對應各種的計算方式和標準。只有在賠償標準的原則下處理醫療糾紛賠償,才能使雙方合法利益都得到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