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廈門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麼?

廈門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什麼?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爲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二、醫療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公平正義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標,但爲了維護穩定的社會關係,法律也注重效率原則。效率原則一方面體現在法院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審結期限內審結案件,不得拖延;另一方面體現在當事人提起訴訟時應當遵循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提起訴訟,無正當理由未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的,當事人便失去了勝訴權,法院會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因此,遇到醫療損害的患方應當注意,並不是任何時候都可以去法院尋求幫助。如果超過了時間,即使起訴也沒有勝訴的希望了。

具體來說,一般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至於什麼時候開始,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起算要格外注意,因爲絕大部分醫患糾紛案件,都是在患者身體受到傷害1年之後才提起訴訟的。這是因爲普通患者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即使身體受到傷害也無法確定這種傷害與診斷行爲有因果關係,談不上向醫方主張權利;而有些損害事實發生後,其損害結果是要經過一段時間才逐漸呈現出來的。

綜上所述,醫療糾紛賠償項目包括很多,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及被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失費等等。每一種賠償項目都有各自的標準。廈門市民就醫療糾紛維權的時候,要對廈門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有所瞭解,這樣才能對賠償金額做出合理的主張,使自己合法權益得以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