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爲無責者在交通事故訴訟中要承擔責任嗎?

交通事故認定爲無責者在交通事故訴訟中要承擔責任嗎?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就是對交通事故雙方的責任進行認定的一個過程,在交通事故中認定爲無責的,交通事故訴訟中要承擔責任嗎?本站小編整理了一則案例,詳情請看下文。

案情:

李某今年十七歲,是在校學生,張某今年二十歲,兩人是好朋友。一天傍晚,張某騎着自己的摩托車帶着李某到遊戲室玩,一直到次日凌晨5時纔回家。張某覺得疲倦,便要沒有駕駛執照的李某駕車。行駛沒多遠,李某由於駕駛技術生疏,且注意力不集中,拐彎時將一正常行走的行人王某撞倒,造成王某骨折。經交警大隊認定,李某,注意力不集中,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正常行走,張某作爲乘車人,對事故的發生沒有過錯,均不負責任。后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賠償全部損失。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爲,李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王某、張某均不負責任,根據過錯責任原則,王某的損失應由李某一人負責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爲,雖然責任認定李某負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但張某明知李某未滿十八週歲,未取得駕駛執照,仍將自己的摩托車交由李某駕駛,存在過錯,張某和李某爲共同侵權人,兩人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在交通事故中,責任認定是以行爲人的過錯與事故的發生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係爲標準,即事故的發生是否是由行爲人的直接過錯行爲造成的,如果行爲人即使有過錯,但該過錯與事故的發生無直接的因果關係,也不需要負責任。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有所不同,即使損害結果不是由行爲人的直接的侵權行爲引起的,但如果其他人的侵權行爲是由行爲人的過錯引起的,行爲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爲行爲人的過錯與損害結果的發生有因果關係。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訴訟中,責任認定書只是一份證據,法院不應完全按照責任認定書來劃分責任,而應根據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來判斷行爲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只要行爲人的行爲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就應承擔責任。

本案中李某無證駕駛,注意力不集中,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但張某明知李某未滿十八週歲,未取得駕駛執照,卻將自己的摩托車交由李某駕駛,實際上是消極幫助了李某實施侵權行爲,根據《最高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應爲共同侵權人。且由於李某是限制行爲能力人,張某應承擔,李某本人只承擔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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