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責任無法認定時,該起事故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何爲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現有的證據來看,沒有證據證明事故的任何一方對於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因此,無法對事故作出判斷,究竟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起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便成了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那麼是否交警作出事故無法認定的認定書就意味着任何一方都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具體可以區分爲以下情況:

  

發生交通事故雙方責任無法認定時,該起事故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一、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無法認定責任的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該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對於機動車一方規定的是過錯推定責任,因此,在該類交通事故發生後,首先推定機動車方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如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責任。如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一方故意造成事故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事故責任。

  二、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事故賠償?在道路交通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因此,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是過錯原則,於是在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前提下,任何一方都可舉證對方存在過錯,並要求對方根據該過錯承擔責任,如經舉證並證實發現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比例分擔責任。換言之,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有過錯,那麼也可以憑合法、有效、充分的證據去推翻交警已經作出的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責任認定書。但如果雙方都沒有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如何分配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更沒有進一步進行規定,可以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條的規定,由雙方承擔公平責任。雖說,從事故的實際發生情況來說,確實可能發生一方責任小於另一方的情況,但由於事故現場沒有留下相應的證據足以證明這一點,導致交警以及當事人雙方都無法對事故舉證,並還原出事故現場,從而證明一方存在過錯,因此,從法律程序角度出發,以公平責任分配雙方當事人的責任,是較爲合理的模式。

  三、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情況

  首先,在此需要明確一點,很多人在實踐操作中有一個誤區,即交通事故都是在機動車和機動車之間發生、或者在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但是不少人通常忽視了另外一種情況,就是非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因爲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項對於“車輛”的定義,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而交通事故的發生只要滿足道路、車輛、當事人一方存在過錯並造成了損害後果的構成要件,即可以構成交通事故。基於以上這一點,如發生在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道路交通事故,並且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同樣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首先,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能夠舉證另一方存在過錯的,就可以減輕己方的責任,如果能進一步舉證對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己方可以不承擔責任。至於雙方都無法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那麼同樣的,也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分擔賠償責任。

  結合上述情況,在道路交通法修改後,公安機關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已經從原來的具體行政行爲轉化爲一份證據,而只要有相關的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行爲的,就可減輕己方的責任。因此,在交通事故賠償過程中,並非僅憑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就可以作爲最終賠償責任認定的標準。

  四、注意事項

事實上,在實踐操作中,很少會發生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交通事故認定書。因此,當事人另外一種救濟手段即是透過向法院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透過取證、舉證,推翻同處於證據地位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