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賠償是在交通事故責任者依法對受害者進行的相應賠償,依法交通事故賠償包括財產損失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兩大類,而具體的賠償標內容需要依照相應的法律規定來履行。當事人可以就事故賠償先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進行調解。若是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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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事故責任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1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二)賠償義務人的的種類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包括兩類:
1、侵權行爲直接責任人:即交通肇事當事人(自然人);
2、侵權行爲間接責任人:即依法應當對侵權行爲直接責任人的侵權行爲承擔賠償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賠償義務人的範圍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範圍包括:
1、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即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權人,包括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從事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
2、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的法定監護人;
3、道路交通肇事責任當事人所在的單位;
4、肇事車輛所有人:按照受益者承擔損失原則,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以作爲車輛的執行實際控制者和受益者爲條件;
5、違反安保義務的施工單位或者道路管理單位;
6、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車輛生產和銷售單位等。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