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一、校車發生交通事故賠償責任由誰承擔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

(一)行爲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爲引起,沒有實施行爲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爲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爲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爲”爲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爲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爲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爲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爲才起作用。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爲,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爲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爲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爲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爲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爲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爲與事故因果關係時,只需要確定行爲人的行爲是否事實上屬於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鑑侵權行爲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採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後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爲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爲人的行爲,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爲人的行爲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爲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爲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於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爲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係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爲人的行爲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爲人的行爲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爲人的行爲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爲,或者把他的不作爲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爲以後,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爲人原來的行爲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爲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麼行爲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於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係,法律規定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裏包括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爲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係。的規定也是採用了因果關係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爲“…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爲行爲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爲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校車交通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7條規定,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對學生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如果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學生遭受人身損害,或者學生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校車行駛中,因校車司機的過錯導致事故發生的,應當由司機承擔主要責任,校方承擔補充責任。但如果司機與校方存在僱傭關係的,其行爲屬於職務行爲,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4條規定,由校方承擔責任,而司機無需與校方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校車發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校車司機與校方承擔事故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方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1、接送學生上下學的車輛並非由學校提供的,校方不承擔事故責任;

2、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8至40條規定,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學生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學校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比如乘坐校車發生交通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麼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校方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在學校方面,主要明確校方是否盡到保護和管理學生的義務;另外需要清楚的是駕駛車輛、司機和校方的關係。駕駛車輛屬於個人,或公司,或校方,各種情形下賠償責任的追究都是不同的。如果校車是個人的,則由個人承擔賠償,如果校車是公司或學校的,則由公司或學校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