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 誰承擔賠償責任

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 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 誰承擔賠償責任

一種是向出租車公司主張違約責任,另一種是向肇事方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但這兩種方式不能同時選擇,你只能兩者擇一。這兩種賠償方式的法律依據、舉證規則、賠償項目是不同的,你要根據自身情況慎重選擇。

1、向出租車公司主張違約責任

你乘坐出租車就與出租車公司建立了客運合同關係,出租車公司就有義務將你安全送到目的地,若發生交通事故,出租車公司就沒有完全履行義務,其存在違約行爲,你就可以起訴它違約。你若要求出租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只需證明你與出租車公司存在合同關係及你的損失,就可以了,舉證責任相對簡單。但你不能向出租車公司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2、向肇事方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你乘坐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包括出租車一方和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另一方)侵犯了你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這時你要證明肇事方存在過錯、你的損失及肇事方的過錯與你的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舉證相對困難一些。但你可以要求肇事方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二、出租車發生交通事故的如何承擔責任

(一)車主作爲機動車輛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機動車輛時,只要盡了嚴格的審查義務,出租給了具有駕駛證且具有一定駕駛機能的人,其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就不應作爲賠償主體承擔責任。租車人實際控制、執行車輛過程中,由於自身的過錯而發生交通事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租車人是實際的侵權人,理應單獨作爲民事主體承擔民事責任。

(二)當機動車輛存在安全執行瑕疵時,如:機動車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車輛時未向租車人履行告知義務,而作爲租車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機動車所有人瞭解機動車存在的與安全行駛有關的瑕疵時,雙方均存在過錯行爲,作爲出租機動車輛的所有人應與承租人、借用人作爲共同賠償主體,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輛所有人在出租機動車輛時故意不告知或保證機動車無瑕疵,而發生交通事故,應由機動車所有人作爲單獨賠償主體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

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爲,違反反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

不少人認爲,在乘坐出租車出行的時候,若是發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的人身或者財產因此遭受了損害的,就只能要求事故的肇事方承擔賠償責任。這時是給予肇事方侵權行爲,而主張的損害賠償責任。但就乘客與出租車公司而言,其實雙方之間是有客運合同關係的,因而這個時候也是可以要求出租車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但根據法律的規定,這兩種責任只能擇一而行,不能同時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