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方式貸款購買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分期付款方式貸款購買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汽車已經成爲現代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近年來,買房、買車甚至買手機都可以分期付款。可以說,分期付款大大減小了人們的生活壓力。那麼,以分期付款方式貸款購買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名義車主與車輛實際控制人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本站小編透過一個小案例爲您解析。

2010年8月7日,因同學聚會,那坡縣居民張一、張二、張三等6人乘坐閉某駕駛的桂L82221號小型客車到雲南省富寧縣遊玩,並於當天返回,下午14時30分,當行駛至320線79Km+900m處時,與對向行駛的由廣西德保縣人黃某駕駛的桂L08697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正面相撞,造成小客車乘客張四當場死亡,駕駛員閉某及乘客張二、張三、鍾景文、歐秀棉等五人不同程度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2010年10月8日,那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那坡交警大隊)對該起事故作了認定:認定閉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黃某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張一、張二、張三、鍾景文、歐秀棉等人不負此事故責任。

一、交警隊的《事故認定書》能否作爲本案的定案依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所作的當事人責任認定的公文文書。本案中,經交警隊現場勘查分析,認定閉某負主責,黃某負次責,但黃某的代理人則認爲,交警隊的認定錯誤,本案應由閉某負全責。那麼,該觀點法院能否採納?能否更改交警隊的責任認定?筆者認爲,黃某的代理人雖然有這樣的觀點,但在法庭上並沒有提出相關證據能夠證明交警隊在處理交通事故時程序和實體違法,更不能提供證據能推翻交警隊的事故責任認定,因此,本案對交警隊的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責任,應作爲定案的依據。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貸款購買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名義車主與車輛實際控制人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2000〕38號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根據上述規定,本案的肇事大貨車,是韓某透過分期付款的方式向百色市機動車輛交易有限公司購買的,現在發生交通事故,對他人造成損害,應由車輛的實際控制人韓某承擔賠償責任,名義車主百色市機動車輛交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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