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如今,各個方面都在快速發展,醫療水平、醫療設施以及醫療技術也都在快速的發展。但是在救治過程中仍然會出現一些意外狀況例如患者死亡,這就產生了所謂的醫療糾紛,這些是無法避免的,無法避免的我們就要去學會了解它。所以,我們要明白醫療糾紛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呢?

醫療糾紛死亡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什麼是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爲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爲,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對治療方案與治療結果有不同的認知而導致的糾紛等。

二、醫療糾紛造成原因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爲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爲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三、醫療事故死亡如何賠償?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這種現象誰都不希望發生,但是我們都知道是無法避免的,如果發生了,就一定要對病人及其家屬進行一定的賠償。醫療糾紛死亡賠償標準雙方當事人必須瞭解清楚,同時也要了解清楚醫療糾紛的定義,只有瞭解清楚了,雙方纔能夠公平公正的去解決醫療糾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