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有哪些義務

居間人有哪些義務
居間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訂約的義務。在報告居間中,居間人對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地報告給委託人。
2、忠實和盡力義務。忠實於當事人的利益是指居間人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應當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的忠實義務具體包括:首先,居間人應將其所知道的有關訂立合同的情況或商業資訊如實告知委託人;其次,居間人不得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影響合同的訂立或損害到委託人的利益;再次,居間人對於所提供的資訊,成交機會以及後來的訂約情況負有向他人保密的義務。
3、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
4、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爲的給付的義務。
5、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百二十五條第1款
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