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嗎?

一、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嗎?

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嗎?

無效合同並非自始無效,無效合同,是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一方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啓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干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干預權。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第四,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合同並不是自始無效的,部分合同是由於在執行的後期,由於一方當事人違反了合同的條款而導致合同無效的,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當事人雙方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協商處理,存在違約的還需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