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始無效什麼意思?

一、合同自始無效什麼意思?

合同自始無效什麼意思?

自始無效是一項合同法律關係中廣泛運用的制度,它指一旦某個合同或某項合同條款因違反法律或公共秩序,被宣告無效,那麼宣告無效的效力將上溯到合同簽訂的那一刻起,即合同自始都是無效的。如果合同已部分履行,那麼被宣告自始無效的合同的已履行部分將被恢復原狀,回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指雖經當事人協商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而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合同。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在法律上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追求的效果。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無效合同不發生效力是指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成立無效合同的行爲可能具備侵權行爲、不當得利、締約過錯要件而發生損害賠償、返還不當得利的效力。無效合同是自始不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力的合同。當事人不能透過同意或追認使其生效。這一點與無權代理、無權處分、限制行爲能力人的行爲不同,後者可以透過當事人的追認而生效。無效合同的無效性質具有必然性,不論當事人是否請求確認無效,人民法院、仲裁機關和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都可以確認其無效。

這與可撤銷的合同不同,對於可撤銷的合同,當事人請求撤銷,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才予以撤銷。

二、導致合同無效的事由有哪些?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如果只是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則屬於可撤銷的合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的,則爲無效合同。國有企業的利益,不能等同於國家利益。

一份合同,同時存在無效事由和撤銷事由的時候,合同只能確認無效,而不能按照可撤銷處理,否則就會放縱當事人的違法行爲。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或代理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爲謀取不法利益與對方當事人、代理人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爲。比如,賣方的代理人甲某爲了獲取回扣,將賣方的標的物價格壓低,買方和代理人甲某都得到了好處,而被代理人賣方卻受到了損失。惡意串通成立的合同,行爲人出於故意,而且合謀的行爲人是共同的故意。行爲人的故意,不一定都是當事人的故意,比如代理人與對方代理人串通,訂立危害一方或雙方被代理人的合同,就不是合同當事

人的故意。行爲人惡意串通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如在招標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之間惡意串通,以擡高或壓低標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惡意串通以排擠其他投標人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締約目的是非法的,稱爲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例如,訂立假的買賣合同,目的是逃避法院的強制執行;訂立假的房屋租賃合同以逃避稅收,等等。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當事人訂立的爲追求自己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結果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或者爲了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都是損害社會利益的合同。比如,實施結果污染環境的合同,從事犯罪或者幫助犯罪的合同,而訂立的贈與合同,損害公序良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同等等,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損害社會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主觀上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合同簽訂的數量也在隨之增加,此時我們應當注意相關的民事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合同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