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四種效力分別包括什麼?

一、合同的四種效力分別包括什麼?

合同的四種效力分別包括什麼?

合同的四種效力分別包括合同有效,合同無效,合同效力待定,以及可撤銷。《民法典》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二、合同無效的後果是什麼?

(一)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爲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1、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爲,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爲,無違法行爲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爲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2、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二)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三)賠償損失: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爲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爲主要原因,另一方爲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經常可以看到有一些人員,他們簽訂合同之後,但是卻不按照合同當中的一些內容進行履行合同,主要還是因爲這個合同簽訂之後不發生法律效力確實是因爲存在着法律當中所無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