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四種效力狀態是什麼?

合同的四種效力狀態是什麼?

合同的四種效力狀態是什麼?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並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爲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徵。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對"民事法律行爲"所規定的條件來看,主要應具有以下條件: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並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徵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並指出了無效合同由於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於合同的範疇。另外有的學者認爲"無效合同是指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即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應由國家予以取締的合同。"並據此認爲其存在以下三個特徵或要件:不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補救;對當事人自始不應發生法律效力;由國家予以取締。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主要包括三種情況:"一是無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和限制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必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認才能生效;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必須經過本人追認,才能對本人產生法律拘束力;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權利而訂立的合同,未經權利人追認,合同無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於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合同的四種效力都是基於合同簽訂時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而定的,特別是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基於實際的合同履行情況而定,涉及到一方存在違法行爲導致存在糾紛的,還需要追究相關的違法責任,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