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後的過錯是否爲侵權責任

合同無效後的過錯是否爲侵權責任
律師解析:合同無效後的過錯不屬於侵權責任。合同無效後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締約過程中因爲不誠信行爲需要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是指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產生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是完全不同的兩種責任,不能混爲一談。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爲。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