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證的效力認定

合同公證的效力認定

一切合同公證行爲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1、任何法律行爲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業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採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爲,則公證證明就成爲這些法律行爲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爲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爲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的重要性、複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爲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爲雙方法律行爲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爲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3、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係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4、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5、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爲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7、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認爲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複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8、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係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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