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中介誤導簽訂了購房合同有效嗎

一、被中介誤導簽訂了購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

被中介誤導簽訂了購房合同有效嗎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條款無效: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注意: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一般屬於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只有在損害了國家利益時,才屬於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5)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6)對於造成對方人身傷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免責的合同條款。

(7)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無效。

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的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爲爲無效民事行爲。因此,主體不合格也可能導致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認定原則

無效合同作爲典型的私法行爲,合同必須在公權許可的限度內實施,無效合同就是國家公權干預的結果。所謂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確定地當然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這裏的不發生法律效力,是指不發生該合同當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 國家公權不應當過分干預私法下的行爲,因此,認定合同無效應當完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主要原則如下:

(1)不非(違)法即合法有效原則。法國法認爲“如不能認定不是無效,可以認定有效”,此規則可以作爲我國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鑑。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違反某強制性規定無效,合同才能被認定爲無效,否則,一概不無效,此即所謂“法不設責即豁免”。對於一份已經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卻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該合同就應依法認定爲有效。這樣既統一了合同效力認定的標準,也充分尊重了合同當事人的意願,同時也縮小了無效合同的範圍,鼓勵了交易,不僅在法學理論上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對待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強制性規定。

(3)認定合同無效一般應以當事人請求爲前提,法官不要輕易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要求他人作爲或不作爲的權利,該請求權爲實體法上的請求權,根據合同法理論及《合同法》中對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合同應該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無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噹噹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認定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但如果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於缺乏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法院主動認定其無效。這並不是說法院對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於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除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外,法院不要主動地去認定和宣告合同無效,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願,也達到了穩定交易關係和鼓勵交易的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爲效力的釋明權。在司法實踐中如當事人未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的確認是法官裁量的結果。鑑於合同的有效或無效對案件的處理迥異,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行使民事行爲效力釋明權時需格外小心。筆者以爲,除非明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導致合同無效,法官以不釋明爲宜,因爲在此情況下認定合同無效是法官自由心證的結果,對此一二審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間的認識會有所不同,這就可能會導致案件處理結果不同。

(5)認定無效合同啓動司法程序和啓動行政處罰程序的區別。有些強制性規範如果當事人予以違反,有可能會因此而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制裁,但並非不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對此法院可建議行政機關處理而不必主動確認合同無效;只有合同一方當事人違反了會影響其民事行爲及責任的強制性規範時,法院才能對其作出相應的認定。

(6)對於已履行的無效合同的訴訟時效即無效合同是否受到訴訟時效約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論其是否有效,均應當受到訴訟時效的約束。因爲已經履行完畢的合同既然產生爭議,畢竟是具有財產關係的內容,涉及到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要在案件的具體處理上承擔何種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形成了某種債權債務關係,對於債權糾紛其訴訟時效的設定,《民法通則》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均有明確的規定,對於一般債權債務糾紛,我們掌握的是2年的訴訟時效,一旦將來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訴訟時效期間可能會相應的延長。

被中介誤導簽訂了購房合同是無效的。如果該合同侵犯了購房者的和合法權益,購房者在蒐集相關證據以後應該向法院起訴。中介屬於過錯方,如果事實認定清楚,法律會保證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另外,房屋買賣注重的應該是公平交易,以欺詐手段促成的交易是萬萬不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