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五個原則是什麼?

一、合同履行五個原則是什麼?

合同履行五個原則是什麼?

1、實際履行原則: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的規定的標的履行。這一原則要求:

(1)、合向當事人須嚴格按照約定的標的履行,不能以其他標的代替。

(2)、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時,他方可以要求繼續實際履行。

2、協作履行原則:協作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應相互協作,講求誠實信用。

3、經濟合理原則:經濟合理原則要求當事人履行債務時,要講求經濟效益,要從整體和國家的利益出發。

4、適當履行原則: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應按照法律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全面、正確的履行債務,故又稱全面履行或正確履行原則。

5、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後至履行前、發生當事人在訂約當時所預料不及的客觀情況,致使按原合同履行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不依原合同履行、而變更或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履行注意事項

大部分合同爭議出現在履行合同的過程當中,如果忽視合同的履行,即使合同訂立得再完美也無濟於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

首先,應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全部書面記錄。合同原件不但是履行合同的依據,更是索賠的原始證據,合同原件的保管時間越長越好,最短不應少於2年期限,這2年期限自合同履行完畢之日起計算。尤其要特別注意電子郵件證據的保管,不要擅自刪除電子郵箱中的郵件原件,應儘可能長時間儲存在郵箱中,在取證時由公證機關儲存並打印,以製作成公證書。

其次,應充分注意合同的法定期限和約定期限。《合同法》第54、55條對撤銷權的規定:當事人一方因重大誤解訂立的或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則該撤銷權消滅。又如,《合同法》第158條對質量異議期間的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爲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

在雙方進行了約定後即可簽訂相應的合同,那麼在訂立了合同後合同也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來履行,同時合同的履行也是不能夠隨意的對待,如果在簽訂了合同後任何一方有違反合同的行爲後,無過錯方也是可以根據同的內容要求對方承擔賠償義務的,具體根據合同約定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