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認定是怎樣的?

一、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認定是怎樣的?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認定是怎樣的?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爲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

詐騙罪可以表現爲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體不盡相同。

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四)本罪與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二、合同詐騙罪和信用證詐騙罪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行爲。而信用證詐騙罪主要是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但信用證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仍有一定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發生的範圍不同。信用證詐騙罪發生在信用證業務過程中,而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

2、犯罪手段不同。

信用證詐騙罪主要採取以下手段:使用僞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檔案的;使用作廢的信用證;騙取信用證等。

而合同詐騙罪,在犯罪手段上,通常表現爲以下幾種方式: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僞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詐騙這種行爲的話,它是分爲不同的情況的。說如果是針對合同方面的一些詐騙的話,很有可能構成《刑法》當中所規定的特殊的罪名,也就是合同詐騙罪,因此它和詐騙罪是存在本質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