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義務,又稱不真正合同義務、間接義務,是指在合同關係中非違約方的損害減損義務。合同法第119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積極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不真正義務有別於合同約定義務。合同約定義務是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義務,而不真正義務是違約發生時非違約一方的義務,故稱其爲不真正義務。它的理論根據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關係中,如果一方違約造成另一方損失,非違約方面對損失擴大而坐視不管,待以後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這顯然會造成資源的巨大浪費,更是一種濫用自己權利的非誠信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 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