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人承包農村集體土地後,是可以透過轉包的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