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證保險主要用於

合同保險保險專門承保經濟合同中因一方不履行經濟合同所負的經濟責任。合同保證保險實質上起着金融直轄市的作用,首先它涉及到保證人、被保證人、權利人三方,而不象一般保險合同那樣只有兩方。第二,合同保證保險的保險費是一種服務費而不是用於支付賠款的責任準備。合同保證保險的歷史不長,傳統上是由銀行出具信用證來擔保涉外經濟合同的履行。由於出立銀行信用證條件較爲苛刻,手續比較繁鎖,就導致了對合同保證保險需求的增加,從而促進了保證保險業務的發展。

合同保證保險主要用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三條

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 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