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受託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委託合同中的委託一方爲受託人,他在與第三人從事民事法律活動的過程中,實際上處於類似委託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間合同中的受託一方爲居間人,他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合同關係之中,在居間過程中他只處於一箇中介服務人的地位。

2、受託一方的委託內容不同。

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接受委託的內容是辦理委託事務。而委託事務的範圍,既包括法律事務,又包括非法律事務,其中,後者又包括了有經濟意義的事務和單純的事實行爲。但是在居間合同中,居間人接受委託的內容則只限於爲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介紹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

3、獨立決定權不同

委託合同中的受託人在處理委託事務時,有權在委託權限範圍內獨立進行意思表示,他對於委託事務的處理享有一定的獨立決定權。而居間合同中的居間人在居間活動過程中,並不介入委託人與第三人的訂約活動。即使是在介紹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時,居間人也只能是如實傳達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不能對之添加、消減、更改,更不能獨立表達自己的意思。

二、委託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委託合同是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相互信任的基礎上。如果沒有雙方的相互信任與自願,委託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在委託合同中,除非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事務。

2、委託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委託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勞務,體現爲受託人爲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根據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無論是法律行爲,還是單純的事實行爲,均可以委託他人進行處理。當然,委託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並且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