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欺詐行爲認定規定是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欺詐行爲認定規定是什麼?

一、房屋租賃合同欺詐行爲認定規定是什麼?

房屋租賃合同欺詐行爲認定規定是存在着欺騙對方的行爲,你們重大的事項,從而騙取對方的信任,和對方簽訂租賃的合同。房屋租賃的規範如下所述:

(一)、《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4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因此,非房屋所有人對房屋進行出租並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只是效力待定而已。

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可以看出,出租人是否爲租賃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權人,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二、哪些情形房屋不能出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權屬有爭議的;

5、屬於違法建築的;

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的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他租賃條款。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檔案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1)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所有權證書;

(3)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4)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檔案。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事實上可以看到存在着房屋租賃的合同,房屋在進行租賃的時候,必須是屬於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說存在着欺詐的這種行爲的話,那麼會導致合同是處於可撤銷的狀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