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解除合同是什麼意思

一、約定解除合同

約定解除合同是什麼意思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發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後,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後,勞動合同的權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後,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二、違約行爲

1、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又稱債務人遲延,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它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因合同的性質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不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限屆滿後履行,也不至於使合同目的落空。在這種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債權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他規定一個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3款)。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上特別重要,債務人不於此期內履行,就達不到合同目的。在這種情況下,債務人未在履行期限內履行的,債權人可以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4條第4款)。

2、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又稱毀約,是指債務人能夠履行卻不法地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拒絕履行一般表現爲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其債務,有時也以其行爲表示不履行債務的意思,如債務人將應交付的特定的買賣物又轉賣他人。它作爲合同解除的條件,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爲違法,三是有履行能力。債務人拒絕履行,債權人可否不經催告而徑直解除合同,學者們的意見不一致。《合同法》第94條第2款不要求債權人爲履行催告,可徑直解除合同。

3、債務人的過錯

自始不能履行爲合同的無效原因,嗣後不能履行是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爲合同解除的條件,債務人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亦應如此。《合同法》第94條第4款關於“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規定包含了這一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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