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於法定代理終止事由?

一、哪些屬於法定代理終止事由

哪些屬於法定代理終止事由?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定代理人的相關依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十七條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託書。

法定代理與委託代理,雖然都是屬於代理行爲,但實際二者給予的依據是不同的。其中,委託代理更多的是基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委託關係,並且就代理事項、範圍來看也是受到了限制的。而現實中,大部分人都能成爲委託代理中的被代理人,但在法定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屬於未成年人、精神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