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終止事由都有哪些

一、法定代理終止事由都有哪些

法定代理終止事由都有哪些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爲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因此,所謂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爲能力,是指原來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現在已滿18週歲,取得了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成爲完全行爲能力人;或是雖未滿18週歲但已滿16週歲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其主要生活來源,法律上將其視爲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爲能力。

被代理人一旦由無民事行爲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成爲完全行爲能力人,法定代理權和指定代理權就歸於消滅,法定代理關係隨之終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係是以不可轉移的身份關係爲前提的,不論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關係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將會導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係的終止。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同前面講到的委託代理終止的原因一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則法定代理權或指定代理權喪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例如,王某與李某結婚後,李某因一次意外事件精神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由於李某患上精神病,成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王某作爲其配偶成爲李某的監護人,同時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三年後,王某與李某離婚。由於兩人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監護關係隨之消滅,故法定代理也終止。

對於限制民事行爲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的人,其造成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對於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爲,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法定代理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代理權的行使原則

代理權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爲實現被代理人所希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務的一切活動。根據《民法通則》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代理人必須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由於代理人行爲的法律後果最終是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作爲代理人應當勤勉工作,謹慎、認真地進行代理活動,儘可能維護好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民法通則》第66條第2款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代理人必須親自完成代理事務。

代理關係的形成包含着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或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特殊身份關係。代理人是否親自履行代理職責,完成代理事務,與被代理人的利益有重大關係。因此,原則上不得轉委託,只有出現特殊的法律允許的例外情況時,代理人可以轉委託他人。

(3)必須履行報告義務。

這主要是指委託代理,特別是在商務代理中,代理人應將處理代理事務的一切重要情況向被代理人報告,以便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務的進展情況以及自己利益的損益情況。在代理事務執行完畢以後,代理人還應向被代理人報告執行任務的過程和結果,並提交必要的檔案材料

(4)必須遵守保密義務。代理人在執行代理事務的過程中知曉的被代理人的個人祕密和商業祕密不得向外界泄露,更不得利用其同被代理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在對被代理人最爲有力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爲。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於委託代理,其標準爲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主觀利益;對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爲是否附和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在代理中分爲了法定代理與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建立在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而委託代理則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委託關係。在法定代理中,作爲被代理人的通常是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而作爲其法定代理人的,則往往就是其監護人,多數情況下都是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