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案件如何審查

合同糾紛案件如何審查
律師解答:準備、調查、辯論、判決。律師解析:一、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二、其次,由審判長宣佈開庭,並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4、宣讀鑑定意見;
5、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1、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2、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3、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4、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
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