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別是

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的區別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範圍不同。合同詐騙罪不僅適用於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於合同履行階段;而合同欺詐僅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
(2)主觀故意有所不同。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爲目的;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詐中,不是以騙取、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爲目的。
(3)客觀後果不同。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爲構成要件,如果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但騙取的財物未到達數額較大的程度,則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而以一般合同欺詐處理。
(4)法律後果不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作爲無效合同處理,而一般欺詐中的合同,除了損害國家利益的外,一般作爲可撤銷的合同對待。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24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

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區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