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詐與詐騙區別

所謂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爲。那麼合同欺詐與詐騙的區別是什麼呢?下面本站小編就爲您詳細介紹。

合同欺詐與詐騙區別

合同欺詐與詐騙區別 

民法上的欺詐與刑法上的詐騙罪常常發生規範競合,也就是說凡是構成詐騙罪的行爲都同時構成了民事上的欺詐,但構成民事欺詐卻不一定構成犯罪。因爲許多民事欺詐只是故意陳述虛僞事實和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並從事民事行爲,而並沒有觸犯刑律,構成犯罪。

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合同欺詐行爲,兩者有許多共同之處,主要表現爲:行爲人都實施了欺詐行爲;這種欺詐行爲都是行爲人故意作出的,往往會對受欺詐方造成損失;在法律後果上,所訂立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歸於消滅。但兩者也有區別,合同欺詐與合同詐騙罪在故意的內容、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1)適用的範圍不同。

合同詐騙罪不僅適用於合同訂立階段,也適用於合同履行階段。而合同欺詐僅適用於訂立合同階段。

(2)主觀故意有所不同。

詐騙罪在主觀上必須以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爲目的,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無資格訂立合同、無履行合同能力等而故意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誘騙對方當事人與之簽訂或者履行合同,以達到騙取、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爲人把訂立合同只是作爲一種詐騙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錢財的手法。而在一般的合同欺詐中,行爲人採取欺騙手法許多情況下並不是以騙取、非法佔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爲目的。例如,一方當事人採取欺騙手法與對方簽訂合同,將質量次的同種產品充當質量高的產品出售給對方,或者將某種型號的產品充當另一種型號的產品交付給對方等,這種行爲是一般合同欺詐行爲,而不屬於合同詐騙,因爲一方當事人雖然實施了欺騙行爲,但履行了“合同”,即按“合同”要求交付了全部貨物。再如,行爲人自己有實際履行能力,也打算履行合同,但爲了取得對方信任,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信譽好的他人名義與對方當事人簽訂了合同,行爲人這種欺詐只是爲了達到簽訂合同、出售自己的貨物以換取對方的貨款的目的,而不是爲了騙取對方的貨款,因此,不宜定爲合同詐騙。因此,與一般合同欺詐相比,合同詐騙罪中行爲人的主觀惡性程度大。

(3)客觀後果不同。

合同詐騙罪必須以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爲構成要件,而一般合同欺詐並不以此爲要件。如果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但騙取的財物未到達數額較大的程度,則不以合同詐騙罪論處,而以一般合同欺詐處理。

需要指出的是,兩者在產生的法律後果上也有區別:詐騙罪中的合同應作爲無效合同處理;而一般欺詐中的合同,除了損害國家利益的外,一般作爲可撤銷的合同對待。

因一般合同欺詐引起的糾紛屬於合同糾紛,而合同詐騙罪則屬於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