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爲有哪些區別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爲有哪些區別

可能大家都發現了,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爲其實是有點相同的,主要是在行爲上面,都是行爲人編造一些虛假的事實,進而事實的詐騙行爲。但他們之間也是有區別的,下面本站小編就來爲你做詳細介紹。

一、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爲有哪些區別

合同詐騙罪往往同民事欺詐行爲交織在一起,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主觀目的不同。民事欺詐是爲了用於經營,藉以創造履行能力而爲欺詐行爲以誘使對方陷入認識錯誤並與其訂立合同,不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只希望透過實施欺詐行爲獲取對方的一定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是以簽訂經濟合同爲名,達到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2、欺詐的內容與手段不同。民事欺詐有民事內容的存在,即欺詐方透過商品交換,完成工作或提供勞務等經濟勞動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而合同詐騙罪根本不準備履行合同,或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合同的民事欺詐一般無需假冒身份,而是以合同條款或內容爲主,如隱瞞有瑕疵的合同標的物,或對合同標的物質量作虛假的說明和介紹等;而合同詐騙罪的行爲人是爲了達到利用合同騙取財物的目的,總是千方百計地冒充合法身份,如利用虛假的姓名、身份證明、授權委託書等騙取受欺詐方的信任。

3、欺詐侵犯的客體不同。民事欺詐的客體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欺詐方騙來的合同定金、預付款等,都是合同之債的表現物;而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作爲犯罪對象的公私財物始終是物權的體現者。

4、欺詐的法律後果不同。民事欺詐是無效的民事行爲,當事人可使之無效。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引起訴訟,則由民事欺詐方對其欺詐行爲的後果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而合同詐騙罪是嚴重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爲,行爲人對合同詐騙罪的法律後果要負擔雙重的法律責任,不但要負刑事責任,若給對方造成損失,還要負擔民事責任。

5、欺詐適用法律不同。民事欺詐雖在客觀上表現爲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但其欺詐行爲仍處在一定的限度內,故仍由民法規範調整;而合同詐騙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公私財物爲目的,觸犯刑律,應受到刑罰處罰,故由刑法規範調整。

二、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閱讀了上文後,相信大家此時已經知道,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行爲到底有哪些差異吧。其實他們之間最大的不同,也是最顯著的不同,就是前者構成了刑事犯罪,而後者僅僅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爲。很明顯,最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也是不同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淄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