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刑事辯護的角度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爲的區別

這種事情經常和詐騙罪聯繫在一起,如果構成了詐騙罪,那麼受害人的損失應當全部追回。但如果僅僅是爲了正常商業目的,採用了誤導等手段謀取絕對優勢的話,受到欺詐一方應當去法院或仲裁機構要求撤銷一個行爲(不可撤銷的除外)。民事欺詐行爲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從刑事辯護的角度看詐騙犯罪與民事欺詐行爲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