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有什麼

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可以由合夥協議簽訂人根據實際情況自由約定,沒有特殊的限制。
合夥人的權利主要有:
(1)共有財產權,合夥財產歸合夥人共有,而非合夥人個人所有;
(2)合夥經營權,重大事務由全體合夥人作出決定,合夥企業的事務應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其他合夥人有權監督合夥事務的執行情況;
(3)利潤請求權;
合夥人的義務主要有:
(1)出資義務,按照合夥合同實際繳付的出資;
(2)承擔合夥事務的義務。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規定,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合夥合同的權利義務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