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決用工合同糾紛

如何解決用工合同糾紛
律師解析: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因合同發生的爭議。
2、調解:
勞動合同糾紛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3、勞動仲裁
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
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法院起訴: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
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