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易合同與買賣合同最爲相似,都是轉移合同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不同之點在於買賣合同是買賣標的物與價金的交換,買受人需向出賣人支付價金,而互易合同是標的物的交換,無須價金的支付。實際生活中存在附補足金的互易。不等價的互易可附補足金。不等價互易的互易人互易後,尚有差額,差方可以金錢補足,此爲附補足金互易。附補足金互易實爲互易與買賣的混合合同,補足金不夠部分應當按買賣合同進行。
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換的合同形態,貨幣產生後,買賣合同漸居統治地位,互易合同衰敗。而當今社會仍有易貨交易,所以一般各國立法都給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簡略地規定互易概念,其餘如互易人的權利義務等,則參照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
各國法律一般規定除價金外準用買賣的規定,因而互易效力內容如下:
1、互易人互負移轉財產給對方的義務,同時因其爲雙務合同,有關同時履行抗辯、危險移轉、利益承受的規定或理論亦適用於互易。
2、互易人對交付的財物互負瑕疵擔保責任。
3、在補足金的互易,補足金之部分準用買賣價金的規定,其履行其及履行場所,如無反對的意思表示,應解釋爲與交付財物爲同一;就瑕疵可請求減少價金時,應先從補足金中減少。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