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他方未爲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自己的履行。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因合同約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質等原因使當事人履行他們之間的有關聯性的合同義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義務前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先爲給付的一方當事人在履行之前,發現債務人的財務或信用狀況發生嚴重的變化,在履行之後,對方的對待給付極可能不能實現,從而危及到先爲履行一方的債權,此時可以可以拒絕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權利。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有哪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