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我國民法典中規定的三種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以及先履行抗辯權均是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這三種抗辯權的行使,會使合同履行暫時中止,下面,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一聊這三種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相關內容。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

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三種。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放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任何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雙方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對方有能力履行債務;對方未履行或者未按約定履行。

二、先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能力履行債務;先履行義務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約定履行。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主體是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行使的條件是:在同一雙務合同中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有確切證據證明負有後履行義務的當事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義務的現實危險;先履行義務人中止己方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給對方合理的期限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提供適當擔保。

從上文我們可以看出,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以及不安履行抗辯權均是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這三種抗辯權產生的法律效果均是一時的抗辯,而非永久的抗辯,其適用條件也有所不同,比如履行是否有先後順序,是先履行一方,還是後履行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