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避稅法律責任

利用“陰陽合同”避稅屬違法行爲,甚至涉及犯罪行爲,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表明訂立“陰陽合同”是一種逃稅的違法行爲,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可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稅款的行爲予以行政處罰。交易雙方的行爲如觸犯《刑法》,有可能構成偷稅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建議各位不要自以爲屬於合理避稅簽訂“陰陽合同”,如果僅僅是小額的逃稅行爲,可能處以行政處罰,繳納罰金。但是如果逃稅的數額巨大,可能被認定爲逃稅罪,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僞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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