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子郵件簽訂的合同屬於書面合同嗎

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以電子數據交換(比如電子合同、網絡購物的訂單等),電子郵件形式記載合同內容,並且可以做到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都可看做是書面合同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爲書面形式。

用電子郵件簽訂的合同屬於書面合同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