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保管人爲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按規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費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之一。保管合同中的寄存人享有以下權利:1、保管期滿,領取保管物。2、無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3、索賠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條,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請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請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