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權利主要有:1、要求保管人填發倉單的權利;2、要求保管人按約定接受貨物的權利;3、在倉儲物存入期間,檢查貨物和摘取樣本的權利;4、在倉儲物存在危險時,要求保管人告知的權利5、要求保管人妥善保管貨物的權利;6、取走倉儲物的權利。【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期內,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