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

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獲得辯護的權利,那麼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權利?法律有哪些規定?本站小編在下文整理了刑事辯護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詳情請看下文。

辯護人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爲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覈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爲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有關證據。”

第四十六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

辯護人的義務:

第四十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僞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爲。”

第四十六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但是,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通報。”

以上是小編整理的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必須履行的義務規定,這是律師權利的法律體現,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