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專家輔助人享有哪些權利?

刑事訴訟法專家輔助人享有哪些權利?

物證、書證等是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證據類型,針對模糊不清的書證,法院會委託專門的司法鑑定機構開展鑑定,判斷書證的真僞和證據效力。在法院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對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請專家輔助人出庭,提出相關意見。那麼,刑事訴訟法專家輔助人享有哪些權利?下面小編給大家做個介紹。

一、刑事訴訟法專家輔助人享有哪些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做出的鑑定意見提出意見。”依此規定,我國刑事訴訟確立了“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的新制度,多數觀點稱其爲“專家輔助人制度”。

刑事訴訟法專家輔助人享有權利如下:

1、知情權。專家輔助人可以對鑑定意見發表意見和質證,所以應該授予他對鑑定的相關資料、鑑定整個過程以及案件相關資料的調查權。

2、說明權。這個說明權不屬於當事人的證明權,是專家輔助人特有的權利,是其享有針對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幫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說明的權利。

3、質詢權。專家輔助人蔘加到訴訟中來的最大的意義在於他能對鑑定意見質證。他可以對鑑定人的資格、鑑定結論的依據和鑑定程序等質詢。質詢權是專家輔助人的權利,他作出質詢,被質詢的人就得回答,並且不得隨意拒絕回答。

4、支付費用的請求權。專家輔助人出庭的相關費用應由提出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具體包括交通費、誤工費等等。

二、刑事訴訟專家輔助人如何出庭?

專家輔助人不同於法官就專業問題求教的對象。一般而言,專家輔助人出庭需要經過當事人申請、法院通知的程序。法院認爲需要專家輔助人出庭的,可以向當事人釋明,但是不能依職權聘請。如果法院認爲有必要就專門知識進一步論證,但當事人不申請的,可以透過其他形式比如專家論證會等方式完成,此中“專家” 的地位不是專家輔助人。雙方都聘請專家輔助人的,也可透過論證會方式聽取意見。

專家輔助人的參與確有必要。當事人在提出申請時,應說明申請理由,法院基於案件情況,認爲確有必要的,方可通知專家輔助人出庭。

申請時間宜截止於法庭辯論終結前。人民法院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後,應就專家輔助人出庭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是否同意出庭都要通知申請人。人民法院同意一方當事人 申請的,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並根據案件的複雜程度與專家輔助人出具意見的合理時間,確定是否延長期限或變更期日。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法專家輔助人作爲刑事訴訟參與者,享有知情權、質詢權和說明權等。其應該在出庭後對司法鑑定結果提出自己的意見,幫助法院對書證、物證做進一步的認定。通常情況下,專家輔助人是具備專業知識的,相關行業的專家學者。這個制度的確定有助於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